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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西安道路停车将实行差别化收费
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
  2月25日晚,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收费类区划分为特定区(道路停车)、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每天4个小时高峰时段,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
  部分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优惠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有所不同。
  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上述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优惠政策,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80元,二类区60元,三类区40元;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60元,二、三类区40元。
  高铁西安北客站建营公司所属停车场:每30分钟3.0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80元,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对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间及计费单位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国际港务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部分停车场15分钟以内免停车费
  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高铁西安北站等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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