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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文条例提请审议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1月16日,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该条例将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避免重复设置站点、浪费公共资源,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含有监测水文要素的站点时,应当加强与水文机构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在已有的水文测站覆盖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相同或者类似的监测站点。
为保证水文监测数据、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准确性,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当地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水文站信息化建设、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机制,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规定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监测资料,由设区市水文机构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重要引(退)水口和年排污量在十万吨以上的江河排污口以及跨省、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分界断面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其他从事水文监测单位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向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汇交。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陕西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监测数据共享目录,并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耿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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