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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
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方面提出新的举措,推进该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在公共卫生方面,《方案》提出,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陕西省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将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医疗保障方面,《方案》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自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区)补助数额为固定基数进行补助;陕西省实施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等,由市、县(区)承担,并依据其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获取补助。
在计划生育方面,《方案》规定,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财政事权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能力建设方面,《方案》提出,陕西省将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工作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各级财政将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在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面,《方案》要求,陕西省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王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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