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西安市印发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依照开放目录向社会开放
  记者12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从事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登记、共享交换、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市政府授权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行使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权,负责西安市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授权开发、利用增值和监督指导等工作。经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授权,有关企业和单位拥有相关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权,享有数据资源再利用的收益权。
  共享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两部分。市级共享平台负责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并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相互开放数据接口,实现省、市、县(区)三级数据交换共享。
  根据《办法》,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资源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采集的数据应符合《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要求,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除涉及国家安全有关部门外,其他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凡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和提交。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其中,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西安市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和授权开放。属于普遍开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申请开放。
  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政务部门。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政务数据进行开发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共享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数据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张端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