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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在陕西
见义勇为最高奖励145万
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
2018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陕西省见义勇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10月3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中受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合理规范了见义勇为申报的程序,切实提高了奖励抚慰金标准,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措施,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名誉相关保护规定,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其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将本省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条例规范,拓宽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渠道和范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贾治国说道。
条例加大了奖励和保障力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奖励抚慰金标准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分别提高了30%到100%,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提高至145万元。
此外,《条例》在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审核确认程序中合理缩短审核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事迹、名誉荣誉保护的规定,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精神层面的保护要求提到了显著位置。依法增加了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合理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正义之举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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