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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
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
记者从8月28日召开的《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例行吹风会获悉,新《办法》完善了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取消了收费管理制度,完善了定价程序。
《办法》第六条在原办法“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基础上,明确并增加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规定。取消了收费证管理制度。将原办法涉及收费证管理制度的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予以删除。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分别就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建立信用档案,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将价格违法和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对于未来进一步深化改革,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君建议,从新修订的价格管理办法进行大力的宣传和解读,在总的价格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制定各行业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动态调整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等方面完善保证经营性服务价格市场。
记者还了解到,新《规定》完善了定价程序,第十二条增加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等程序。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物价局局长何钟表示,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这个《办法》的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时,应依法履行程序,按照价格调查,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制定的价格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还应开展风险评估。以及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同时要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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