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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全面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一季度累计扣缴补偿金1.19亿元
根据陕西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咸阳市出台了《咸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日前第一季度生态补偿核算结果出炉。
据悉,咸阳市的实行范围为该市13个县(市、区)及高新区、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将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指标作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因子。如果补偿因子浓度同比上升,由咸阳市财政按照20万元·微克/立方米的标准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今年1月~3月,咸阳市各县(市、区)累计应扣缴生态补偿金1.19亿元。其中,秦都区1733.4万元、渭城区2308万元、兴平市560万元、武功县280万元、乾县460万元、礼泉县760万元、泾阳县1280万元、三原县740万元、彬州市1120万元、永寿县860万元、淳化县460万元、长武县960万元、旬邑县420万元。
高新区、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监测站点正在建设中,暂无数据,目前未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核算。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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