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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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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奖励标准提高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5月29日上午,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治国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给出答案:“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提高
高额的物质奖励,不是要“购买”见义勇为,而是一种保障和兜底,一种表彰和引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完善和细化见义勇为事迹的评定标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贾治国说,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第十二条中分别提高了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三级奖励标准,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见义勇为事迹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条例的核心是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除了奖励标准提高之外,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方面也应当予以体现。”贾治国说,修订草案修改稿分别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作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扶,还是不扶,曾经是一个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贾治国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并促进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
赵明 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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