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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现场后自首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情
2017年5月25日晚8时30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沿310国道在宝鸡市高新区境内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穿公路推着微型耕作机的张某发生碰撞,小轿车将张某撞至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上。王某停车查看现场,并用自己的手机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让路人拨打110报警,后将自己的小汽车留在现场。考虑到受伤者系附近村民,王某害怕伤者家属到场后自己挨打遂离开现场。货车司机等人协助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5月26日4时50分,王某在亲属陪同下到交管部门自首。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晚间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推着农机横穿公路的行人并避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横穿公路未确认安全通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无责任。
分歧
对于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
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现场,弃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肇事后离开现场属实,但是离开后8个小时就到交管部门投案自首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刑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判处刑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不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将离开现场的行为考虑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从现场处置上看,事故发生后,王某停车查看,立即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不是置伤者于不顾,也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他留下自己的肇事车辆在现场,警方可以根据车辆信息找到本人。
从其离开的目的看,王某肇事后内心恐惧、慌张是人之常情,害怕遭受伤者家人气愤之下殴打也是可以理解的,离开现场目的是为了不与伤者家人正面接触,没有证据证实其离开是故意隐匿罪证,逃避法律追究。
从投案自首看,王某连夜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其离开现场不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2000年1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责任认定看,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没有认定为逃逸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的职责,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推翻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就要认可其责任认定,否则案件就无可适从。
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表现多种多样,离开现场的原因错综复杂,是否认定为逃逸,要结合具体案情,考虑被害人能否得到救助,是否离开后毁灭证据、故意藏匿躲避、警方传唤不到等因素。本案中,王某没有等到交警到来就离开现场,对其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重处罚。
杜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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