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工业
第04版:环保
第05版:旅游
第06版:医疗健康
第07版:评论
第08版:专刊
标题导航
5个健康新政策展望2018新变化
天气干冷 助阳散寒 来碗滋补萝卜羊肉汤
食药监总局发布医疗器械网售新规:线下应有实体店
地方药品标准拟明确“禁区”
陕西省对药品流通企业“飞行检查”
强化技术协作助推医院事业开创新局面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药品标准拟明确“禁区”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但地方药品标准禁止收载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等品种。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使用安全、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新版《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同品种原国家药品标准自行废止。地方药品标准包括省级食药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由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标准,是生产该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除特殊情况外,给予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刘志勇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网易微博
0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