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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了土壤就要一辈子负责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相关部委、省(区、市)环保厅局、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与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谷庆宝告诉记者:“这一办法主要针对正在生产运行中的工矿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管理,避免或减少工矿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作为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将使工矿用地这个广大领域的土壤环境管理有章可循。” 
  控增量、减存量关键在于减少源头污染
  临近2017年末,落实“土十条”提出针对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要求进入最后的倒计时。“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省(区、市)2017年底前完成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国多地已根据“土十条”要求及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了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环保部门将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要遵从‘控增量、减存量’的思路。土壤污染的存量可以通过修复慢慢削减,而如何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将是未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关键。这就要加强源头控制,尤其是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管控。”谷庆宝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办法》对工矿用地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现状调查、环境准入、设施防渗漏、隐患排查、企业自行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土壤环评和环境现状调查做好准备工作
  谷庆宝表示,工业建设项目以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主要评价对大气和水的影响。《办法》出台以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将来也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同时要求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累加性等特点,待问题显现时已较为严重。土壤污染很大程度上不可逆,且修复土壤耗时、耗力,导致土壤污染的治理非常复杂和困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和现状调查,能从源头控制不合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合理的政策,以此减轻对土壤环境的危害。此外,现今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加快,大量工业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急需对这些土地上涉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即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标准和参考。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控宏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环境准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随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谷庆宝说。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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