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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双十一”网络交易行为
陕西省工商局约谈网络交易平台
  本报讯(记者 张毅 通讯员 郑爱民)11月8日,陕西省工商局举行“双十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约谈会,约谈12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行政指导,推动陕西省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工商局通报了今年前十个月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其中“互联网类”投诉1142件,与2016年同期相比上升了73.6%。主要存在发布虚假打折信息,进行违法广告宣传,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有的不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有的履行“三包”责任不到位,有的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活动,有的经营者在集中促销活动中将商品先提价再打折;有的先低价打折吸引关注,后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有的网络交易平台不按照《广告法》等规定审查把关,违规提供广告链接、发布服务广告,擅自发布应当经过依法审批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一些网络经营者使用“全网价格最低”、“销量第一”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用语开展广告宣传等。
  陕西省工商局要求各网络交易平台,针对今年“双十一”促销活动,结合通报问题,未雨绸缪,与一反三,研究制定防范或者整改措施办法。首先规范发布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不得虚构交易、对平台成交量或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商品的信息。其次加强权益保护。严格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再次有序开展竞争。不得在有奖促销活动中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不得限制、排斥竞争;不得攻击贬低对手;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最后强化主体责任。网络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促销活动组织,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加强对平台内商家促销活动的检查监控,加强商品信息审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健全平台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还要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会议还组织对组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集中促销活动的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进行了集中学习。与会网络经营企业纷纷表示,依法开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切实履行承诺,加强网络平台系统维护,提供优质交易服务,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确保“双十一”促销活动圆满成功,实现消费者和电商双赢,为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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