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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人员违纪或取消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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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出台
应聘人员违纪或取消应聘资格
人社部近日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明确了应聘人员违纪违规将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适用本《规定》。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对招聘单位违纪违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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