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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停车费应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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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发提醒告诫函
多收停车费应及时退还
针对9月1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的问题,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明确陕西省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优惠政策,多收费用应及时退还。
陕西省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居民小区地面。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陕西省物价局要求,各省管单位必须在车辆停放场所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减免范围等,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对多收费用应及时退还消费者。
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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