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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经审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 魏建军)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文物局了解到,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陕西首部由陕西省人大颁布的古城址条例。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保护与管理、展示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适用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明确陕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神木市政府负责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石峁遗址所在地镇政府协助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石峁遗址保护范围由陕西省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神木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峁遗址保护规划,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陕西省政府公布实施。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石峁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与此同时,《条例》要求石峁遗址展示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原则,保存、延续遗址真实性和文化价值,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影响。在不破坏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前提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建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方式,对遗址和所属文物进行适度展示。
另外,《条例》强调在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神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政府和组成部门、遗址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遗址保护工作中违反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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