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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
经销商不能加价销车
  本报讯(记者 凌旎)7月1日,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取代了2005年旧版本,开始对我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对于消费者来说,新《办法》有哪些利好消息呢?新规定是否能真正遏制汽车市场“潜规则”,还是“利”于消费者? 
  再也不用加价购车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这无疑是新《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它对于我国汽车市场“加价提车”现象以及多种附加费用的现象予以了制止。如果消费者再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就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汽车售后更透明 消费者获主动权
  很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到4S店维修故障,却得到“这个零件是进口的,要等一个月,还得先交钱”的说辞,让人很是苦恼,又没有更好的办法。
  7月1日以后,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这样一来,购车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将更加透明,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同时,新《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违法违规的供货商、经销商在未来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被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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