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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辞世长安法官将260斤案款送到妻子手中
本报讯(记者 陈超)
“真是太麻烦谢法官了,还亲自给我送钱来。”执行法官一大早的到来,让申请人王女士的脸上终于漏出了久违的笑容。
近日,对于家住长安区的申请人王女士来说,总算可以给去世两个多月的丈夫有了交代。因为长安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和她约好,会亲自把丈夫的近2万元执行案款送到家里来。
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拒付经济补偿和退还养老金
李某(已去世)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因李某年满60周岁,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208元。但经李某核实,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其在职期间从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150元,并支付其被无故扣除的工资共计1664元。
历经波折,二审判决当日原告因病辞世
案件受理后,长安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被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向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为6年5个月,故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原告支付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同时,经查明,原告并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被告应退还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实际未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1664元工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法院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28元,并返还原告工资166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遗憾的是,在二审判决作出的当日,刘某因病意外离世。
妻子申请执行,法官主动送案款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公司仍未履行,4月14日,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向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
了解到王女士丈夫的不幸遭遇后,为了尽快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逝者安息,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谢辉一点都不敢怠慢。通过法官多次耐心地释法析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赔偿款和返还所扣的工资。
由于被执行人公司性质原因,原本不多的执行案款,被包成一捆一捆的一元硬币送到法院,重达260多斤。考虑到申请人的年纪和案款的实际重量,执行法官谢辉决定亲自把这笔“沉甸甸的案款”送到王女士家里。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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