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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办证 法院快审快结维护业主权益
本报讯(记者 陈超 通讯员 徐峰章)
业主多次催促开发商,开发商方面也不断向原告承诺尽快办理,但在房屋内已居住两年多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日前,长安法院航天法庭对两起开发商迟延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责令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协助业主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业主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王某、刘某于2012年前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应于交付房屋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房屋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一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若逾期办理,应向原告承担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此后,两业主向开发商交付了房款,开发商于2013年底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时至2015年底,开发商应为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但并未履行相应义务。两业主多次催促开发商,开发商方面也不断向原告承诺尽快办理,但在房屋内已居住两年多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奈,两业主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长安区法院在向双方送达相关庭审材料后于4月14日当天分别对王某、刘某起诉开发商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承担违约责任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办证并非其法定义务,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庭经双方质证后当庭予以认定,确认了被告迟延办证的事实。法庭向原、被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王某、刘某认为被告已经长时间违约,不但应尽快为其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还应当以现金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其它非金钱形式冲抵;被告希望能用物业管理费相抵,不愿现金支付,致调解未果。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航天法庭作出当庭宣判,责令被告在两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双方对法院判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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