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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大修
让“互联网+餐饮”不再看不见摸不着
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力争在年内完成——这是近日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所定的目标。
计划指出,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10月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赵红梅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多地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规划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包括源头污染问题突出、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的显著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规划认为,法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在“十三五”时期,需要加快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就包括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之前,已有多地出台或启动了相关立法。
作为辽宁省首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共73条,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职责、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进行了规定。
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了六方面内容,包括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从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从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从严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月29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重点明确了对食品“三小”的管理规定。
对“互联网+”加强监管
规划提出,在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础上,还将加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实施在线智慧监管。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联网+食品”已成为食品执业和售卖新业态,加强“互联网+”方式的监管,不仅是高科技监管方式的体现,更是和监管对象相匹配的监管设置。
这样的监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同样有所体现。
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长期以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监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难度。对此,赵红梅认为,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要落实到实体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赵红梅同时强调,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既要考虑到网络购物在价格、速度等方面的优势,又要考虑到整个链条的安全,不能因为害怕出问题而草率给网络平台设置障碍,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正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一样,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监管。
送审稿主要在六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明确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限量方法的情形;在强化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强化案件办理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程序。
尤其是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被视为送审稿中的一大亮点。
送审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期食品和问题食品一旦流入市场,只要这一问题经过消费者投诉和内部的检验监督被发现,企业就应当主动召回。但是,这个召回制度长期以来并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利用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契机,在制定条例时进一步予以细化。”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院所长、教授刘俊海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此,送审稿对食品召回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送审稿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
送审稿同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划分了24、48、72小时的三级召回制度。而且,实施食品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级别设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刘俊海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既要发挥企业的主动召回作用,强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要进一步细化企业主动召回的程序,同时要强化行政机关责令召回的程序性规定,规定有关主管机关拒绝和怠于强制召回的时候,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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