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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征集意见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对外征集意见。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给予照顾,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
《条例》全文已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建议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
shfzc87294499@163.com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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