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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出台
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本报讯(实习记者 黄改霞)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简称《方案》),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与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价
    《方案》明确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降低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提高诊查、治疗等价格
    《方案》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不作调整;对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和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
    《方案》强调,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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