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这是微信官方给自己下的定义。不少人也热衷在平台上吐露心声,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也有人用这种方式发泄心中不满,甚至指名道姓骂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隐私。殊不知,虚拟的网络世界并非肆无忌惮的发泄场所,尤其在微信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社交平台,只要固定了证据,一告一个准儿。
旧事生误会 泄他人隐私成被告 梁女士和杨女士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几年前梁女士注册了微信,在搜索通讯录时发现杨女士也有微信号,这样二人就互相加了好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又添加了一些生活中认识的共同好友。2015年7月,由于一件陈年旧事,杨女士对梁女士产生了误解。当时,杨女士非但不听梁女士的解释,反而采用非理性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杨女士先在微信朋友圈内大肆泄露梁女士的个人私事,而且连续两天在朋友圈发布辱骂梁女士的言语。
梁女士看到这些言论后气得抓狂,要求杨女士尽快删除所发内容,但遭到拒绝。为此,她将杨女士辱骂自己的侵权网页信息进行了公证后,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杨女士虽然认可发布侵权信息的微信账号是她注册的,但她认为梁女士有过错在先,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杨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杨女士向梁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合理损失。
提醒:胡乱转信息情节严重也将担责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信息可以在网上通过转发、评论迅速得到传播并发酵,而每个人也都可以被看作是自媒体。由此在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中,通常会出现针对同一被侵权人,却存在多个侵权人的多方侵权行为。
专家提醒,转发他人发布的侵犯人格权的网络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依据下列因素进行判定,一是转发主体应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是对所转发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会不会导致转发的内容与原内容严重不符。
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从侧面反映了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保护意识有待增强。专家提醒,市民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应避免用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语,更不应造谣。同时,未经他人许可也不应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披露他人隐私等信息。和他人产生的矛盾、误解等,应通过正当的沟通渠道解决。
对于热衷在朋友圈转发消息的市民,应理性分析,谨慎使用自己转载的网络信息。如果转载的信息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极具侮辱性言语的内容,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