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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起意持斧抢金店男子被判10年
    本报讯(记者 陈超)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黄某某抢劫金店案近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男子黄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起意,预谋抢劫金店,并准备了斧头、口罩、衣服等作案工具,于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骑电动车至西安市渭滨路一家金店门口,用口罩蒙面,并持斧头冲进店内,用斧头砸开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项链约18条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将所得部分金项链拿到金店加工制作了二枚金戒指,又将部分黄金项链以1.6万余元的价格销赃。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作案嫌疑,遂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接到电话后来到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民警在其住所将所抢15条金项链查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斧抢劫金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尚在排查案件时,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鉴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且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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