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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 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2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陕西省政府日前公布《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贴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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