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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造成损害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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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见义勇为造成损害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非重大过失
见义勇为者可免责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监护人缺位 由民政部门担任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人故意犯罪 将不被恢复资格
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征用不动产 应给予合理补偿
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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