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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陈超 通讯员 何升
近几年,老年代步车因其出行方便、易于驾驶等特点快速进入百姓家庭,受到老年人及子女们的欢迎。但在道路上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交管部门打出的警示牌——禁止未按规定登记上户的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那么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具体存在什么风险?
家住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的崔大爷过七十岁大寿时,儿子购置了一辆四轮电动老年代步车赠予崔大爷,方便其出行。2015年7月15日18时许,崔大爷驾驶该车行驶至108省道阎良段某路口时,适遇于英骑自行车穿越马路,因绿化带遮挡视线,于英骑车撞上崔大爷车辆的左后方,导致于英摔倒受伤,两车受损。于英被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尾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住院治疗20余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经鉴定,于英脊椎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经阎良区交警大队认定,崔大爷负事故主要责任,于英负次要责任。出院后于英将崔大爷诉至阎良法院,主张崔大爷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崔大爷表示,其驾驶的老年代步车为电瓶车,无法进行机动车登记,无法购买交强险,应认定为非机动车,只愿承担本案70%的责任。
经阎良法院查明,被告崔大爷驾驶的车辆系电动四轮车,最高运行时速可超过40公里/小时,该车的其它各项技术参数已经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中关于机动车的规定,应将该车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的,其责任比例应为90%。但原告主张的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全额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请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对此,阎良法院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对老年代步车等电动车没有按照机动车统一登记管理,给予发放行驶证、驾驶证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也未对电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颁布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加之当前暂无保险公司承保该类车的交强险,致使驾驶人事实上无法上牌照及购买交强险,如此该部分风险全由电动车驾驶人承担有失公平,故本案中不宜判决被告崔大爷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较为幸运的是,崔大爷的儿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厂家附送了一份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阎良法院于是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到案后主张被保险人所购保险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公司只按合同约定在各分项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应由车主自已承担。阎良法院在核算原告具体损失后,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于英3万余元,由崔大爷赔偿于英4万余元。后经崔大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老年代步车从车身重量、最高时速等技术参数上看,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从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法院及交管部门在处理涉及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时均将其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但同时又陷入了无法登记上牌,无法购买机动车保险的尴尬境地。老年人开车上路,在自身反应速度和对车辆的操控熟练度等方面均较薄弱,尤其是当老年代步车行驶上有其它高速车辆通行的道路时,安全风险就大大增加,这样的风险还没有保险加以保障。所以,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应谨慎考虑是否选择老年代步车出行,老人的家人也应尽到照管义务,监管部门亦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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