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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入狱不思悔改一夜盗窃四起获刑十个月
本报讯(记者 陈超)
一男子因盗窃罪两次入狱,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一夜之间连续入户盗窃四起。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许某在2008年与2012年两次因盗窃罪入狱,2013年7月刑满释放。今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许某携带作案工具手电筒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某小区7号楼内伺机盗窃。他先后翻窗(窗户未关)进入该楼20501室被害人徐某家、30501室被害人李某家、30504室被害人张某家、10504室被害人王某家,趁上述被害人睡觉之机在各家客厅内的皮包、衣服口袋内翻找财物,共窃得人民币916元。当日凌晨4时许,许某在10504室客厅中正翻动鞋柜上的手提包时,被被害人王某发现,随即将该手提包扔在地上后逃跑,逃至十四层楼道处时被群众抓获。
因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虽然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所盗现金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被告人许某因属盗窃罪的累犯且在同一犯罪故意下连续入户盗窃四家,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入户盗窃”添加到刑法典当中,盗窃罪的立法更加完善合理,该罪的立法完善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而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安宁权、隐私权。秋冬季节是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发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晚上关好门窗,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避免自己人身被侵、财产受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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