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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这些物业问题有答案了!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5日闭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宝根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25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修改,最终通过。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政府专项资金改造老旧小区
    针对西安市很多老旧小区管线老化、公共设施配套不全、房屋安全隐患增多,制约物业管理工作开展等问题,条例增加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单位自主、居民自愿的原则,逐步改造提升。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提升。对产权单位自主开展的改造提升,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公共区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在条例修改征集意见过程中,对在住宅中开设托管班、棋牌室等经营娱乐场所的问题,群众反映意见数量较多。经审议,对于能否将住宅用于经营小饭桌、托管班、老年餐桌或是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条例,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共用部位设车位应征得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性物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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