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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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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加强纪检监察
——国有企业实践“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是挺纪在前、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结合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小落细。
加强学习研究 转变执纪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一经确立,就会较长时间地影响人的行为行动,如果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理念不能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实际而创新,那就是我们要克服的“思维定式”或“思维惯性”。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看,一些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意识和能力较弱,因而在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也就出现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就是,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针对这一问题,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不能例外。
提出“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目的在于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是纪律检查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实践“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中,体现的是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紧紧跟上中央要求,进一步转变执纪观念,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明确“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既有霹雳手段,更有菩萨心肠;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检监察机关简单理解为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克服“老好人”思想,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体现人性关怀和教育关爱,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就能及时得到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从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抓住重点环节 改进执纪方式
“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大量腐败案件来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都有一个逐步演变、逐渐蜕变的过程。“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指出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破法”的演变路径,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形成了层层设防、步步拦截的四道堤坝。
一段时间以来,在国有企业存在着只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或忽视国企性质和自己的党员干部身份,认为管得太细太严,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以致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失之于宽、松、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在线索处置上,要注意解决重“少数”和“极极少数”而轻“常态”和“大多数”问题,注意解决紧盯“关键少数”而对其他联系对象关注不够问题;注意解决重要问题线索沉淀和敏感性时效性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问题。通过切实加大初核力度、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抓好重要信访件核查督办等方式方法,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同时要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把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查办严重违纪案件,又抓一般性违纪;既坚决拔除“烂树”,又管护好“森林”,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担当主体责任 保证取得实效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司其职,使“四种形态”朝着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目标迈进。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国企党委书记抓党建和落实“四种形态”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国企纪检组织建设,推动国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解决一些国企长期存在的党委领导弱化、纪委无为无位、监管空转乏力等问题,使“四种形态”真正在国企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是监督检查常态化。把国企规范纳入落实“两个责任”和“八项规定”精神等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对国企监督检查经常化、长期化。三是约谈警示常态化。对国企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听取情况,提出要求;对国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提出意见要求,防微杜渐。三是调度督促常态化。增加同联系对象纪委负责人见面频次,随时沟通意见,掌握情况。通过以上措施,使“四种形态”在国企发挥实效。
任亚雅 作者系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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