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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解读:
开启依法行“善”新时代
    本报记者凌旎 陈超  看到网上募捐想献爱心你是否有些疑虑?捐了大数额的钱却惨遭诈骗,你是否感到痛心?怀着仁慈之心做募捐却被指没有公募资格,你是否倍感无奈?
    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从慈善组织到慈善募捐,从信息公开到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都被详细规定,作为促进和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解读一:互联网募捐需在指定平台发布信息
    《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统一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发布。”
    《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募捐的活动方式,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了募捐方式的多元化,进一步保证了慈善募捐的成功率。同时,《慈善法》对信息发布主体做了严格的限制,这从源头上杜绝了骗捐、诈捐等行为的出现。这样一来,捐助者在进行捐助后就可以通过继续关注以确定自己的善款是否送到需要帮助的人手里。
    《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三方联动后,从募捐主体到发布信息平台再到捐款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在相互监督和制约下,非法募捐、私自募捐等损害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行为将无所遁形。
    解读二:非慈善目的挪用信托财产最高罚二十万
    “郭美美事件”曾经轰动一时,她恶意骗取慈善标的物的行为给整个慈善界蒙上了一层信任缺失的阴影。而从9月1日起,《慈善法》对慈善受益人做了严格的界定,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慈善法》还规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多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非本意捐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慈善法》规定,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违法实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与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解读三:慈善信托引入市场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慈善信托存在体系未建立、社会信用缺失、配套税法缺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慈善信托的良性发展。
    《慈善法》明确“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可以确保慈善资产的安全、规范使用,也可以发挥信托公司在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专业特长。同时,也便于接受银监会和民政部门的共同监管。
    该规定向信托行业释放了一个巨大的信号,从今以后,慈善事业的决策权,将不再仅仅依据基金会的期望、政策的方向和社会公众的意志而行使,它也属于人们身边那些有财力有想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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