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个人借款不得超过100万
    ■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
    ■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
    ■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自身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
    《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去年的12月27日至今年1月28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银监会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银监会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版权所有:西北信息报社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陕ICP备05010893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100004000028
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7层15号 电话:029-87292915 电子邮箱:xbxxb@xbx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