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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挖防洪大堤获利3万获刑5年
本报记者 陈超 通讯员 李晶
西安市长安区一男子为了卖沙获取利益,盗挖防洪大堤,造成大片河堤损坏。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非法所得。
【案件回顾】2015年1月,沣河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河堤时发现,北二村段的沣河防洪大堤遭到人为破坏,毁坏的部分长达一百余米。经过调查,原来是家住附近的村民曹某为了卖沙子牟取利益,雇佣装载机和挖掘机对沣河东防洪大堤进行挖掘破坏,又雇佣农用车将下面的沙子运往别处售卖,非法获利约三万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防洪大堤修复价值为一百三十余万元。
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建军以盗沙获利为目的,盗挖河堤,造成沣河河堤毁坏,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酌情从轻判处。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牟取私利,肆意破坏防洪大堤,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承担触犯法律的恶果。
【法律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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