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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被依法严惩
    本报记者 陈超 通讯员 何向阳
    男子被特赦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日前,长安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被特赦释放后再次犯盗窃罪一案,该男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某2014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被告人李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15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4日被特赦释放。
    特赦释放后,被告人李某不思悔改继续犯罪,经事先预谋,于2016年3月24日20时许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何家营新村伺机作案。被告人李某发现被害人袁某在何家营新村一商店门口,遂尾随其后,趁被害人袁某不备将袁某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的一部“OPPO”玫瑰金R7手机偷走,交给张某,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将所盗的手机出售给钟楼一摆地摊的男子,获赃款800元,张某分得200元,两人吃饭花费200元,被告人李某将剩余的400元挥霍。
    经查,被害人袁某被盗的“OPPO”玫瑰金R7手机价值为2199元人民币。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但被告人李某属再犯且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2015年8月29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在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该次特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被告人李某作为被特赦的一分子,理应珍惜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回归社会,但其再次以身试法,锒铛入狱,令人惋惜。法院在此告诫被特赦的其他人员,希望他们珍惜机会,珍惜自由,做守法公民,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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